自明:在哲學上有兩種用法:一是形容詞義的自明(Self-evident);一是名詞義的自明(Self-evidence)。就前者而言,它是用以形容認識主體把握那些不需要證明或無法證明(但卻顯然為真)的原理、原則,或命題的真確性的情形。例如,像矛盾律,同一律等,我們通常都根據這些原理、原則來證明其他的原理、原則或命題,而使得被證明的這些東西的真確性得到保證,但是就其本身而言,我們卻無法再進一步加以證明,可是,雖然如此,我們仍可以「直接地」把握到其真確性或真理性,而不容置疑,於是,我們就把這種直接把握到真確性而不再訴之於其他理由或證據的情形,稱之為「自明的」。或簡言之,這類命題的「真」是自明的。其次,就「自明」一詞的名詞義而言,它是指像上述那類原理、原則,或命題的那種特殊性質,即:它們其有一種只訴之於直接觀察或把握,而不需再訴之於其他證據或理由即為真(或假)的性質。綜合以上所說,我們可以給自明一詞下一個比較技術性的定義如下:一個命題P對於一個認識主體S而言是自明的,假如一、P的「真」為S所直接把握,而不再訴之於其他命題之「真」;二、S相信P是不容置疑的。(黃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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