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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空間(又譯公眾場所公眾地方公共場所英文public spacepublic place)是一個不限於經濟社會條件(縱然實際情況未必如此),任何人都有權進入的地方;譬如,人們不用繳費或購票進入,或進入者不會因背景受到歧視共享空間是公共空間最早的例子。而貌似「公共空間」的私營購物中心,就是「私人空間」(私人場所)的例子。

另外,從哲學、(城市地理視覺藝術文化研究及社會研究等範疇來看,公共空間是關鍵性理論的某些標準。公共空間的定位似乎漸見迫切,因為資產涉及愈來愈多所謂「共享空間」。「公共空間」一詞往往被人們誤解,譬如與「集會場所」(gathering place)混淆,但這是一個較大概念的組成部分。

定義:供使用的場地

大多數街道,包括人行道,像城鎮廣場公園那樣視為公共空間。政府建築,如公共圖書館及不少類似的建築都是公共空間。然而,並非所有公有建築納入這定義。

一些公園、購物中心、等候室等會在晚間關閉。但是,這情況沒有把特定群體排除在外,一般不視為公眾使用上的限制。

相關權利

一般而言,公共空間沒有隱私期待(expectation of privacy)這回事。

美國,人們在公共空間享有既定以外的權利。在名為公共論壇的公共空間,政府通常不可在合理情況之外限制人們的演說(即是說,政府可阻止演說者對過路人辱罵,但不可改變他們的信念)。相對而言,在私人(即非公共)論壇,政府較容易管制人們的演說;例如,人們是不容許在五角大廈內抗議他人反對醫療保險改革的。這並非意味著政府可管制人們家中的言論,或對他人所的言論;政府只可在政府財產實施管制。有時候,私人產業也可視為公共論壇。英國亦然,傳統上,公共空間(如演說者之角)准許公眾演說。

北歐國家,如挪威瑞典芬蘭,根據一項名為「allemansrätten」(所有人的權利,everyone's-right)的法規,所有自然區視為公共空間。

伊斯蘭國家齋戒月內,人們在外面的公共空間飲食往往是不獲接受的。

公共空間是不少廉價旅遊遊客和流浪者的熱點,尤其是一些環境舒適的地方,譬如有瓦遮頭,應天氣提供冷暖氣服務的購物中心。

爭議

正當社會普遍認為,所有人有權進入及使用公共空間,而私人空間會有所限制,學術界開始關注公共空間如何設法排斥某些群體,特別是流浪者[1]和青少年[2]

公共空間的一些措施會針對流浪者,減少他們對公共空間的依賴,例如拆除長椅,或改變其設計,阻止他們在長椅上睡覺和休息、限制他們在特定時間進入公共空間、封鎖室內範圍等等。有時候,警察還會要求「不受歡迎」的人離開公共空間。

此外,一些公共空間沒有設立適當的通道,傷殘人士因而受到排斥。

當公共空間交給管理者後, 原有的公共空間意義便會下降。噪音管制, 開放時間, 張貼標語, 言論內容等都會被管理者控制, 令公共空間原有的意義褪色。香港的星光大道便是其中一個明顯例子, 遊覽人士需要遵從管理者的要求, 否則可能會被管理人員驅趕。

「半公共」空間

File:Canal-Walk-Food-Court.jpg

南非開普敦美食街屬「半公共」空間

廣義上的公共空間亦包括所有人均可付款進入的地方,例如咖啡廳鐵路電影院妓院。商店的例子介乎兩個意義之間:所有人可進入,四處張望而不購物,但是,與商店的意途不相關的活動並非完全不受約束的。

購物中心內的走廊和通道(包括行人天橋)未必會宣告為公共空間,在商店關閉後亦未必會開放。類似走廊的還有鐵路月台公共交通等候室;有時候,人們須購買車票。公共圖書館或多或少是公共空間。高速公路旁的休息站或卡車加油站連餐廳是公共空間。

這些半公共空間會實施比外面較嚴厲的規定,譬如針對衣著、交易行乞廣告宣傳、操控溜冰鞋滑板攝位車等。

例子

公共空間與私人空間的典型差異,可藉坐在一張公眾長椅,與坐在一家街頭咖啡廳的座位的比較分辨出來:

  • 前者人們不用花費使用长椅;後者人們涉及購買行为。
  • 前者時間是不受限制的(縱然或會觸犯流浪罪街頭滯留罪法例);後者人們須在一定時間間隔內花費。
  • 前者人們准許自攜食品和飲品(或會受到酗酒法例限制)進食;後者這種行為通常是禁止的。
  • 前者只有一般法管制衣著;後者咖啡廳可以制定关于衣著的要求(譬如禁止穿拖鞋進入)。

參考資料

  1. Illegal to be Homeless. National Coalition for the Homeless. 2004. 
  2. Malone, K. Children, Youth and Sustainable Cities. Local Environment. 
  1. Illegal to be Homeless. National Coalition for the Homeless (2004).
  2. Malone, K. "Children, Youth and Sustainable Cities". Local Environment 6 (1).
  3. "Conclu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Seminar on the Planning of Collectively-Used Spaces in Towns", in: Monumentum (Louvain), Vol. 18-19, 1979, pp. 129-135.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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